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佐钦琉璃光慈善医院理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为了规范、科学地保障佐钦琉璃光慈善医院顺利运作,充分发挥地区性医疗救助中心的作用,成立本会。 第三条:本会是依法管理和使用海内外合法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财产的非营利性组织,系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会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本会宗旨:行持菩萨悲愿,发扬人道、爱国主义精神,维护祖国统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和医疗、生活救助工作,帮助边远贫、困农牧区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抢救、发掘、保护、传承濒临灭绝的藏医学绝学、藏民族文化精髓,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第五条:本会常务办公地址:甘孜州康定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管理和使用本会的创始基金、专项基金和其它所捐赠或资助的各类款物,保障佐钦琉璃慈善医院的正常运作。 (二)接受国内个人、法人及其它合法组织的捐赠;接受国际及台港澳地区民间合法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各有关部门委托的捐赠。 (三)组织各类医疗救助、慈善公益活动,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农牧民生活、医疗卫生、教育给予援助。 (四)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各项慈善救助项目。 (五)其它方面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爱国爱民、热心慈善事业的海内外各界人士自愿组成。 第八条: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热爱慈善事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 遵法守纪,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三) 提供有关资料,帮助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法及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司库和驻外办事机构。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罢免理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重大事宜的终止; (四) 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本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代表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代表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笫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并执行其决议;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及名誉理事; (四)讨论和确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 (五)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或由会长委托秘书长主持本会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讨论和决定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与有关的医疗救助、慈善组织的交流、合作等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等事项; (四)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及需要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的职责是: (一)对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向捐赠人说明用途和监管方法; (三)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四)必要时可向会长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大会。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能带领本会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联络、协调理事、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副会长协调、联络有关部门和各方人士;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和推荐内部、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名单;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和个人的自愿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管理 (一)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各项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用于贫困农牧区的生活、医疗卫生、教育的救助。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会帐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的资金管理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资金来源于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必须接受资金给予者的监督;来源于政府拨款的资金,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四)本会的资产属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如需终止活动时,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提请理事会通过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0日第一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佐钦琉璃光慈善医院理事会 200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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